公告日期:2026-03-19
北京清律(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清律(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律(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方霖律师、黄伟凤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在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提名并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网址:https://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会议相关信息,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电子通讯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上午 10:00 时在深圳市拓普泰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小雄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46,235,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46,235,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参会股东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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