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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8 16:59:41 股吧网页版
小小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0608 号
致: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公司 2025 年 3 月 17 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2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7、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程序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
告《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2025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
户,共代表股份 44,77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99.9998%。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道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4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
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4 月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投票活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44,773,200 股,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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