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区 16 层
电话:(0551)62641469 传真:(0551)62620450
目 录
第一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2
一、【问题 4】生产经营合规性......2
二、【问题 8】采购价格公允性及成本核算准确性......14
三、【问题 12】其他问题......22
第二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的变化......6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4
二、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67
三、发行人的业务 ......68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9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4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6
七、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2
八、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2
九、发行人的税务 ......84
十、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社会保险 ......86
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88
十二、结论意见 ......8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天律意 2024 第 03073-1 号
致: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李莉律师、杨艳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小小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工作。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小小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实质条件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4 第 03073 号)、《律师工作报
告》(天律他 2024 第 02805 号)。现本所律师根据《关于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第一部分意见,同时对小小科技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
营情况及新发生的事实及变化(下称“补充事项期间”)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第二部分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报告期”变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
新增小小科技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5-10 号)外,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小小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问题 4】生产经营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在生产主转毂、输入毂、齿轮环等汽车精密零部件过程中,主要涉及锻造、热处理和机加工等生产工艺。(2)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力成本逐年增加,2023 年度为 3,556.67 万元,公司披露了“能耗双控”相关政策影响风险。(3)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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