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德普莱太、股份 指 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普瑞泰有限 指 台州市普瑞泰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系浙江德普莱太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普瑞泰股份 指 台州市普瑞泰环境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浙江德普莱太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曾用名
浙江普瑞泰 指 浙江普瑞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书》 指 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协议书》
浙江森风 指 浙江森风环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汇邦 指 台州汇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日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文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王光能、王名泉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二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2)2017 年 11 月,公司股改;2023年 12 月,坤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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