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主办券商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一、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的核查意见 ...... 4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核查意见...... 5
三、关于激励对象、标的股票来源的核查意见 ...... 7
四、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 ...... 7五、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限售期、解限售安排及禁
售期的核查意见 ...... 8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有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 10七、关于公司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以及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
办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13八、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17
九、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协议的核查意见 ...... 19十、关于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有激励对象出具承诺的
情况的核查意见 ...... 19十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的核查意
见 ...... 20
十二、关于回购价格的合规性、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20十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内容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的核查意见.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74479,以下简称“德普莱太”、“挂牌公司”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对德普莱太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合法合规性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意见中释义内容和《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一致。
一、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的核
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查阅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
简称“股转公司”或“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公告、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声明承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二)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关于激励对象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共计 23
人,不包括公司监事,也不包括挂牌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经核查本次激励对象出具的相关情况声明承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等网站,主办券商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挂牌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本意见之“一、(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所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5、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与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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