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479 证券简称:德普莱太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德普莱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地点。
第六条 股东会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并按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同时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明确相关内容。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应当公告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
的,上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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