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意 2024 第 01866 号
致: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开元环保的委托,指派本所吴波律师、叶慧慧律师、张鲁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开元环保本次挂牌转让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开元环保本次挂牌转让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开元环保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开元
环保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4、本所律师同意开元环保在为本次挂牌转让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律师已审阅了开元环保本次挂牌转让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前述引用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挂牌转让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开元环保为申请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开元环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业务及合规性
1.关于业务及合规性。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资质及特许经营权;(2)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获取业务;(3)公司存在使用外协、劳务分包、外包的情况;(4)公司存在土地实际用途与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不一致、部分租赁房产即将到期、不动产被抵押的情况。
(1)关于资质。请公司:①说明公司业务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尤其是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许可及备案),公司业务资质是否齐备、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合规;②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③说明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披露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④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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