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 2024 第 020004 号
致: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开元环保的委托,指派本所吴波律师、叶慧慧律师、张鲁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开元环保本次挂牌转让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开元环保本次挂牌转让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开元环保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开元环保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4、本所律师同意开元环保在为本次挂牌转让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律师已审阅了开元环保本次挂牌转让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前述引用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挂牌转让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开元环保为申请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开元环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国资股东
根据申请文件及回复,(1)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东安徽省高新投、滁州城投的出资入股和转让退出;(2)公司国资股东变动时存在未按照《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的情况;(3)根据《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国有股东入股及退出公司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的确认机构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滁州市科学技术局具备相应管理权限。
请公司说明:《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是否明确说明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滁州市科学技术局具备国有股东入股及退出的管理权限,公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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