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一大街 61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3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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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5F20250063-01 号
致: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
事长边仿因公出差,由董事曹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网络投票具体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9 日 15:00-2025 年 4 月 10 日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 38,424,980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股东 4 名,代表 2,226,508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7944%。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包括现场和视频两种方式。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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