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公告编号:2025-120
证券代码:874481 证券简称:海菲曼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和项目投入金额,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资金需求及融资计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公告编号:2025-120
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调整后的预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延长上述有效期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冯宝山、杨权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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