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3
证券代码:874482 证券简称:泛博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经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发行股票批准设立的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报备。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
(四)公司应授权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议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及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
金专户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定向发行说明书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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