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苏 同 律 证 字 2025 第 [009]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1
一、律师声明事项...... 1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简称的意义...... 3
第二部分 正 文 ...... 5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5
二、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8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8
四、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9
五、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10
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10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8
八、关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33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33 十、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持股平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或私募投资基金情形的核查...... 33
十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内控及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的意见...... 34
十二、结论意见...... 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 2025 第[009]号
致: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发行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四)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根据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五)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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