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证券代码:874482 证券简称:泛博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三)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前述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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