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证券代码:874482 证券简称:泛博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无锡泛博智能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指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第五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的批准,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下属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下属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下属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节 担保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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