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484 证券简称:中裕铁信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接受主办券商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持续督导。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相关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
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
于持有交易性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
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相关规定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本
制度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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