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484 证券简称:中裕铁信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
大交易活动的决策管理,保证重大交易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
(十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
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交易活动须经总经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超越总
经理批准权限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和第五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八条 未达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审核范围的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决定。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
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