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484 证券简称:中裕铁信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
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行为。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
程序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
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资料不充分或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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