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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30 15:35:58 股吧网页版
中裕铁信: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484 证券简称:中裕铁信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公司制定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资产负债率小于 70%,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发展和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如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特殊情况: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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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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