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484 证券简称:中裕铁信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连聘
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 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
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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