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30 15:36:13 股吧网页版
中裕铁信: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484 证券简称:中裕铁信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总经理顺利地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忠实和勤勉的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坚决贯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岗位,为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总经
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

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设总经理1名,全面主持公司工
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主持工作并对其负责;设财务负责人1名,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其负责;设总工程师1名,协助总经理负责技术方面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其他需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另有规定提名程序的,从其规定。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职务的董事不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