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484 证券简称:中裕铁信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作为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而对外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将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要,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确保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事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一切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聘请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介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此外,公司聘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拟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请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确保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事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辅导相关上市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请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要,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