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关于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铁信”、“公司”、“发行人”)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回复,并对涉及招股说明书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及补充说明(楷体加粗部分为修改、补充的内容)。
除另有说明外,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问询函回复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与补充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楷体(不加粗)
目录
目录...... 2
一、基本情况 ...... 3
问题 1.股东信息披露不充分...... 3
问题 2.报告期内公司分立的背景及影响...... 49
二、业务与技术 ...... 93
问题 3.产品下游应用及竞争优势体现...... 93
三、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175
问题 4.业绩波动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175
问题 5.销售合作商模式销售真实性及收入确认准确性...... 228
问题 6.采购公允性及存货期末余额变动合理性...... 333
问题 7.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383
四、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 430
问题 8.募集资金规模及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 430
问题 9.其他问题...... 470
一、基本情况
问题 1.股东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申请文件:(1)裕菖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85.9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李志安持有裕菖集团 62.94%股权、持有裕霖企业 8.21%出资,共计持有公司54.65%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裕霖企业、裕众企业的出资人及公司董监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其中,副董事长郭勇为李志安配偶的侄女婿,总经理王红续与李志安的配偶系姑侄关系。公开信息显示,裕菖集团股东中也包含李志安、李春雷、李志强、郭勇等存在亲属关系的自然人。(3)公司副董事长郭勇和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段连柱存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其他单位缴纳的情形。
请发行人:(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要求,补充披露控股股东裕菖集团的实收资本、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其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等信息。(2)结合郭勇、段连柱的任职经历及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说明郭勇、段连柱入职发行人的背景,目前仍由原任职单位缴纳社保公积金是否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说明发行人董监高任职是否合规。(3)列表说明裕菖集团股东及两家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人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持有股权/出资份额及取得时间、资金来源、任职情况,是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亲属,是否为发行人及其供应商、客户的员工或前员工,列表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在公司的持股、任职、股份限售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4)结合裕菖集团的历史沿革情况及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人结构变动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如有),说明裕菖集团及持股平台关于内部股权/份额转让、离职或退休后股权处理的相关约定以及股权管理机制,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持股、董监高人员构成等,说明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及内部控制能否有效运行。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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