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挂牌事宜于2024年11月21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于2024年12月2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现就核查情况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关于销售收入和主要客户
根据申请文件,(1)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5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
为 66,375.75 万元、58,744.91 万元、24,710.18 万元,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于消费电子产品注塑结构件及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占比超 99%;净利润分别为-2,194.69 万元、2,121.12 万元、1,207.17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13.22%、
20.47%、23.50%;(2)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5 月公司境外销售占比分
别为 37.87%、43.29%、42.57%;(3)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1-5 月公司
前五大客户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 93.86%、91.24%、91.55%,主要为中国台湾客户。
请公司:(1)结合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情况、公司核心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及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价格传导机制、下游需求变动情况、美元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细分产品量化分析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在产业链中所处位置及竞争优势,经营业绩下滑是否符合行业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变动存在明显差异,如是,进一步分析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及期后新增订单、期后业绩实现(收入、扣非后净利润、毛利率、现金流等)等情况,预测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走势、业绩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及应对措施,是否持续符合挂牌条件;(2)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净利润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公司销售产品后“以客户对货物签收并与公司对账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合理性,客户签收商品时点和与公司对账时点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形,量化说明以客户签收商品时点和以客户与公司对账时点确认收入的差异及对各报告期当期收入的影响;(4)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
引第 1 号》补充披露境外销售有关事项;说明境内外毛利率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境外销售收入与报关收入、出口退税、运保费的匹配性;(5)说明公司鼠标注塑结构件报告期内收入增加、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可比公司细分产品,量化分析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公司与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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