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4
关于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净利润和毛利率。根据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2,194.69 万元、2,121.12 万元、1,207.17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13.22%、20.47%、23.50%。其中,2023 年公司净利润和毛利率增加,变动明显。
请公司:(1)结合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情况、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销售定价、各项成本费用构成明细等,量化分析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和毛利率变动的原因,是否符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对比细分产品说明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公司股东许国民、邹家民、蒋吕平、邹玉华是否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各项
成本费用分类及列报的恰当性发表明确意见;(3)核查上述股东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说明是否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2.关于其他事项。
(1)关于期间费用。根据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下降,期间费用亦下降。请公司结合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分析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与收入变动的匹配性及合理性,各项费用计提和核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保时龙(香港)。根据前次问询回复,许国民、蒋吕平设立保时龙(香港)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香港保时龙收购保时龙(香港)未办理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手续。请公司说明相关主体未办理手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因程序瑕疵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
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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