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485 证券简称:保时龙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会决议审议通过,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股东会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二)能够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公司参股企业。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送对外担保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管理混乱、财务状况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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