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3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翔驰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79 号中兴时代数贸港 A 栋 20 层 邮编:4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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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翔驰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众勤(2024)专字第 020-1 号
致:湖北翔驰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受湖北翔驰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挂牌并转让提供或披露的材料、文件和有关事实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就公司本
次挂牌并转让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 月 8 日,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针对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文件出
具了《关于湖北翔驰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并出具《关于湖北翔驰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对翔驰运动本次挂牌并转让涉及的其
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上述材料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或重大遗漏,所有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二)本所已经依法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有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推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以下合称“公共及其他中介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及其他中介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及其他中介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并转让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或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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