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4486 证券简称:翔驰运动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翔驰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股东会议事规则》已经湖北翔驰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翔驰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翔驰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翔驰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批准如下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3.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如下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的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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