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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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洁华股份”)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洁华股份的委托,作为其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为洁华股份本次股票定向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部分 引 言 ...... 4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4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5
第二部分 正文 ...... 7
一、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7
二、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10
三、关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 11
四、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1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11
六、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
持股平台的意见...... 13
七、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4
八、关于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5
九、关于认购协议等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7
十、关于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8
十一、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内控及管理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9
十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19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洁华股份、发行 指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人
本次发行 指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洁华新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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