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17 18:19:21 股吧网页版
洁华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三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洁华股份”)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洁华股份的委托,作为其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于 2025 年 3 月 3 日为洁华股份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3 月 12 日,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出具了《关于浙江洁华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披露内容显示,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了“若公司或乙方给予其他投资人或股东其他投资权利或条件的,公司及乙方应向甲方充分披露该等权利及条件的内容…且在本次定增之后除非甲方明确事先书面放弃,否则公司及乙方不得给予公司其他股东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请说明上述约定是否符合特殊投资条款中不得存在“发行人作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或签署方”的要求,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根据《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要求,对特殊投资条款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核查过程:

针对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定向发行说明书》《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特殊投资条款的签署及义务承担情况;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对象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特殊投资条款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确认本次发行相关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情况;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特殊投资条款的审议情况;

4、查阅《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关于特殊投资条款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不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