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487 证券简称:洁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制定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行为,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不少于2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对公
司重大事项的审议权限如下:
(一)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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