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487 证券简称:洁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制定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洁 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以下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外捐赠
赠与资产(包括对外赞助、捐赠)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三)对外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对外投资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六)其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第七条 公司发生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可以免于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八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应当对同一
类别且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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