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487 证券简称:洁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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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制定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股东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 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 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一)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的
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二)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15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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