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74487 证券简称:洁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有关主体(以下合称“承诺人”)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
解决措施;其他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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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益与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代替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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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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