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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0 15:35:22 股吧网页版
利思德: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证券代码:874488 证券简称:利思德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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