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3
公告编号:2024-020
证券代码:874488 证券简称:利思德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立案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11 日
(三)诉讼立案日期:2024 年 7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
通知等资料,目前本案尚未开庭,传票显示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二、本次诉讼立案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科莱恩产品(德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竞争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0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系本公司竞争方。原告认为,我公司未经其授权和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并且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涉嫌侵权的行为包括:
1、擅自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在其塑料阻燃剂生产中使用涉案专利方法;
2、销售、使用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阻燃剂产品(“涉案侵权产品”);
3、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及多渠道展示、宣传及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原告就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立案请求和理由
原告主张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 ZL200410104692,0 号发明专利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 1000 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立案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立案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将根据诉讼进展
公告编号:2024-020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暂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争取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022 年 6 月 30 号,科莱恩以利思德作为被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科莱恩发起专利诉讼后,公司积极应诉,
同时向国家专利局提交涉案科莱恩专利无效化请求。2023 年 4 月 20 日,科莱恩
拥有的 ZL03820826.1 号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收到(2022)苏 01 民初 2673 号民事裁定书,科莱恩已
经撤回前述起诉。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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