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488 证券简称:利思德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见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泰州市数据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204755052706Q。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为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JiangsuLisideNewMaterial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后堡社区官庄中华东路88号,邮政编码:225529。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经营宗旨:
以需求为导向,以双赢为目的,以质量为核心,以服务为目标。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荧光增白剂 ER、阻燃剂(限涤纶阻燃剂 CU、棉织物阻燃剂 CP、塑料阻燃剂)、
甲醇、硫酸钠、LCD-1 织物柔软剂、水性上光剂、氯醚树脂制造、加工、自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司依法设置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供股东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对定向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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