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488 证券简称:利思德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治理指引 2 号”)、《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包含本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 1/3 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参加其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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