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488 证券简称:利思德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特指公司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依照有关制度应当接受内部审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权,并由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可依照本制度进行审计。
第六条 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审计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
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审计部日常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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