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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利思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488 证券简称:利思德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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