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488 证券简称:利思德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组织其他经营管理层人员负责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经理层。董事会秘书的相关义务、职权等工作细则另行发文约束,不在本细则中列出。
第二章 经理层人员的组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任期内不合格者可以解聘。
第六条 经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及实践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四)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税务知识;
(五)品质高尚、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
(六)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经理层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以上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聘任无效。公司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具体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 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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