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488 证券简称:利思德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
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应严格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一致,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账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或解
除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与相关方另行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转让日内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
的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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