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证券代码:874489 证券简称:美德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 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相关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定位。使用募集资金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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