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489 证券简称:美德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体系,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的,公司应当留存会议录音或录像等记录,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通知的要求进行身份验证。
股东会的投票方式为:现场投票、通讯投票、网络投票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