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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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第一部分 《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3
一、《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 3
二、《二轮审核问询函》其他问题 ...... 17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关于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2 月7 日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4 年 12 月 27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关于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二轮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律师已为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的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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