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人和方式等内容。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子川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股份 7,400 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了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74,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74,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74,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74,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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