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490 证券简称:臻善科技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01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本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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