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490 证券简称:臻善科技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01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董事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
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本条上述第(一)、(二)项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其他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四)除提供担保等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六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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