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4492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4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及《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以第三人的
身份为他人向被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其他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的担保等。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
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管理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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