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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6:33:02 股吧网页版
振宏股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492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订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致力于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因达到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因达到上述第 2 项启动条件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6、相关主体已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实施完毕;

7、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一)公司回购股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进行公告。

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回购股份之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之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有关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实施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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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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