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公告编号:2025-065
证券代码:874492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和《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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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因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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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二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九条 公司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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